稅務總局修訂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辦法
——分類精準管理 出口退稅提效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修訂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并自9月1日起正式實施。針對新辦法的有關舉措,記者采訪了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學者。
新辦法對出口企業的分類認定標準進一步細化、明確,通過納稅信用級別、稅收遵從、凈資產等一條條“硬杠杠”,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為四類,有針對性地實施差別化管理和服務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稅進度,發揮出口退稅對外貿的促進作用。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認為,新辦法根據不同外貿業態,區分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別設定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提高了分類標準的針對性。
據悉,出口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均要求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并建立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等。針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輕資產的特點,凈資產比例要求由原來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以上,同時要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特別是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認定標準,充分體現了國家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的要求。
稅務總局貨物勞務稅司負責人介紹,新辦法還明確,將納稅信用為C級或尚未評定納稅信用級別等5種類型的企業評定為三類;將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列入國家聯合懲戒的失信企業、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等9種類型的企業評定為四類,發揮分類管理督促先進、鞭撻后進的作用。
新辦法規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一次,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一個月內完成。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國稅機關,應在評定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評定結果告知出口企業,并主動公開一類、四類的出口企業名單。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樊勇認為,新辦法體現了對出口企業的管理類別并不是恒定不變的,而是要根據企業經營的守法誠信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國稅機關在日常管理中,如發現出口退稅企業有不遵守稅務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騙稅嫌疑被稽查部門立案檢查的,應及時調整企業的分類管理類別。
按照放、管、服相結合的要求,稅務機關在為出口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的同時,持續加強事前的預警、事中的審核把關和事后的評估核查,對企業的管理類別實行動態調整,讓更多的企業享受到一類企業的辦稅便利。
新辦法的一大亮點是充分發揮信息共享在出口退稅分類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出口退稅管理的精準性。
從外部看,稅務機關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強與政府部門、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評優評先機構、行業協會等部門的合作,形成信用評價結果互相認定、互相應用的部門聯動機制,努力化解“信息不對稱”難題。
從內部看,結合稅收征管查信息對企業狀況準確把控,提高稅源管理、納稅服務等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的質量和效率,促進分類管理動態調整。
據悉,對于一類出口企業,稅務機關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對一類出口企業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按照《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聯合激勵措施。對于符合條件的一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0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按規定完成審核,并排除所有審核疑點后,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總體上,出口退稅整體進度進一步加快。(記者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