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09日 星期一
5月22日,深圳國資微信公眾號報道稱,為深化深圳市屬國有企業選人用人機制改革,解決企業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的問題,近日,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國資委黨委聯合印發《深圳市推進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若干規定(試行)》,立足于企業實際,在全國率先建立了有別于推進黨政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體制機制,著力解決組織選拔任用的針對市屬國企領導人員如何“下”和“出”的問題。
上述報道稱,解決市屬國企領導人員“下”和“出”的問題,主要涉及三方面:
(一)對于一年內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缺乏群眾基礎、民意測評、民主推薦結果較差,試用期考核結果為不稱職,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任期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7種情形的企業領導人員,視情況給予免職、解聘或降職。
(二)對于第一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下一個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任期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經認定不勝任或不適宜擔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企業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崗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等5種情形的企業領導人員,按規定予以辭退。
(三)對于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