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三年重點工作任務(2014—2016)
時間:2015-04-03
來源:國家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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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 年)》,做好規劃期前三年工作安排,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同意,現提出 2014—2016 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點工作任務。
一、加強信用法律法規制度和信用標準體系建設
(一)加強信用法律法規制度體系建設。
1、啟動信用法前期調研工作,形成法律草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法制辦參加)
2、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建立異議處理、投訴辦理和侵權責任追究制度。(人民銀行負責)
3、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制定和實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以及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4、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分類管理制度,依法推進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分類管理。(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
(二)建立健全信用標準體系。
5、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統一信用指標目錄和建設規范。(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
6、制定和實施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方案、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方案。(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牽頭負責,中央編辦、民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參加)
二、推進信用記錄建設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三)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7、建立健全各部門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礎信息和信用記錄,健全信用信息歸集機制。(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8、各部門依托國家各項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業內的信用信息資源,建立完善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實現信用記錄的電子化存儲。(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地方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9、建立健全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整合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履行公共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通過互聯網為社會公眾和征信機構提供查詢服務。(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0、各地區制定政務信用信息公開目錄,推進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政務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強信用信息應用。(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征信系統建設。
11、推動社會征信機構建立征信系統,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的信用信息。(人民銀行負責)
12、推動征信機構提供專業化的征信服務,有序推進信用服務產品創新。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政府部門行政管理等多種領域中的應用。(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六)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
13、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提升數據質量,完善系統功能,加強系統安全運行管理,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的覆蓋范圍,提升系統對外服務水平。(人民銀行負責)
14、推動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信用信息系統的鏈接,推動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推進金融監管部門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人民銀行牽頭負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管理局參加)
(七)推進信用信息的交換與共享。
15、健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機制,統籌利用現有信用信息系統基礎設施,依法推進各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信息網絡。(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部門參加)
16、依法推進政務信用信息系統與征信系統間的信息交換與共享。鼓勵社會征信機構整合已公開政務信用信息和非政務信用信息,形成完整的信用檔案。(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參加)
三、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八)堅持依法行政
17、完善政府決策機制和程序,提高決策透明度。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九)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
18、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推動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金融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加快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
19、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把發展規劃和政府工作報告關于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落實情況以及為百姓辦實事的踐諾情況作為評價政府誠信水平的重要內容,推動各地區、各部門逐步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支持統計部門依法統計、真實統計。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十一)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和教育。
20、探索建立公務員誠信檔案,依法依規將公務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廉政記錄、年度考核結果、相關違法違紀違約行為等信用信息納入檔案,將公務員誠信記錄作為干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編制公務員誠信手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務員局牽頭負責)
四、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十二)生產領域信用建設。
21、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生產企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和爆破企業或單位為重點,建立安全生產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安全生產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和失信行為懲戒制度。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審核機制。(安監總局、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2、以食品、藥品、日用消費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開展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監管。建立產品質量信用信息異地和部門間共享制度。加快完善12365舉報處置指揮系統,建立質量誠信報告、失信黑名單披露、市場禁入和退出制度。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共治力度和宣傳力度,促進市場規范公平競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農業部按職責牽頭負責)
(十三)流通領域信用建設。
23、建立商貿流通領域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開展批發零售、商貿物流、住宿餐飲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完善零售商與供應商信用合作模式。(商務部牽頭負責)
24、對壟斷、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商業欺詐、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完善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資訊平臺功能,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對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5、建立以商品條形碼等標識為基礎的全國商品流通追溯體系。(質檢總局牽頭負責)
26、制定出臺支持商貿服務企業信用融資、發展商業保理、促進企業信用銷售和個人信用消費的政策措施。制定規范預付消費行為的相關辦法。(商務部牽頭負責)
27、制定出臺對外貿易、對外援助、對外投資合作等領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和企業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進出口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信用分類管理和聯合監管制度。(商務部、海關總署牽頭負責)
(十四)金融領域信用建設。
28、對金融欺詐、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內幕交易、制售假保單、騙保騙賠、披露虛假信息、非法集資、逃套騙匯等金融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五)稅務領域信用建設。
29、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發布制度,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建立納稅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開展納稅人基礎信息、各類交易信息、財產保有和轉讓信息以及納稅記錄等涉稅信息的交換、比對和應用工作。(稅務總局牽頭負責)
(十六)價格領域信用建設。
30、實行經營者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推行“明碼實價”。對捏造和散布漲價信息、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對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發展改革委負責)
(十七)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建設。
31、建立工程建設領域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結果與資質審批、執業資格注冊、資質資格取消等審批審核事項的關聯管理機制。建立工程建設領域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機制和失信責任追溯制度。完善工程建設市場準入退出制度。依托政府網站,全面設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專欄,集中公開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動建設全國性的綜合檢索平臺,實現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的“一站式”綜合檢索服務。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
32、建立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財政部牽頭負責)
(十九)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
33、建立投標人、評審專家、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招標投標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交換和整合共享。制定出臺在招標投標領域使用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的政策措施,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二十)交通運輸領域信用建設。
34、建立交通運輸領域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出臺相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人員招聘等方面優先選擇信用考核等級高的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對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建立跨地區、跨行業聯合懲戒機制。(交通運輸部牽頭負責)
(二十一)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
35、推行電子商務主體身份標識制度,完善網店實名制。建立電子商務領域經營主體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推動電子商務平臺建立健全網上交易信用記錄和信用評估制度,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建立失信主體行業限期禁入制度。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工作,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為電子商務用戶識別假冒、釣魚網站提供手段。(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海關總署參加.
(二十二)統計領域信用建設。
36、建立企業統計誠信評價制度、統計失信行為通報和公開曝光制度,將統計信用記錄與其他部門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并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注冊登記等直接掛鉤。建立企業統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統計局牽頭負責)
(二十三)中介服務業信用建設。
37、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失信行為披露制度。對公證仲裁類、會計類、擔保類、鑒證類、檢驗檢測類、評估類、認證類、代理類、經紀類、職業介紹類、咨詢類、交易類等機構開展信用分類管理。(司法部、財政部、銀監會、質檢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保監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四)會展、廣告領域信用建設。
38、建立完善展會主辦機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健全廣告業信用分類管理和違法違規披露制度。完善廣告活動主體失信懲戒機制和嚴重失信淘汰機制。(商務部、工商總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五)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建設。
39、開展各行業企業誠信承諾活動。加大誠信企業示范宣傳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推動企業建立客戶檔案、開展客戶誠信評價,將客戶誠信交易記錄納入應收賬款管理、信用銷售授信額度計量。推動出臺在企業發債、借款、擔保等債權債務信用交易中應用信用報告的實施辦法。加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電信、鐵路、航空等關系人民群眾日常生活行業企業的信用記錄建設,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
五、全面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二十六)醫藥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信用建設。
40、建立完善醫療衛生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并作為醫院評審評價、醫師考核和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全面建立藥品價格、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開展誠信醫院、誠信藥店創建活動。加快完善藥品安全領域信用制度,建立藥品研發、生產和流通企業信用檔案。積極開展以“誠信至上,以質取勝”為主題的藥品安全誠信承諾活動。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強對衛生計生工作服務相對人的信用記錄管理和應用。(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七)社會保障領域信用建設。
41、在救災、救助、養老、社會保險、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健全相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實施中的申請、審核、退出等各環節的誠信制度。建立違規失信個人信用黑名單制度。(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42、加強醫保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等社會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類參保人員失信行為的信用記錄建設,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社會保險領域違規、欺詐、騙保等失信行為的披露曝光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八)勞動用工領域信用建設。
43、建立勞動用工領域相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制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示辦法,建立用人單位拖欠工資違法行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辦法。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打擊黑中介、黑用工等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負責)
(二十九)教育、科研領域信用建設。
44、建立健全教育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開展教師誠信承諾活動。建立教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教師和學生、科研機構和科技社團及科研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將信用評價與考試招生、學籍管理、學歷學位授予、科研項目立項、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用、評選表彰等掛鉤。(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文化、體育、旅游領域信用建設。
45、建立文化、體育、旅游領域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加快文化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依托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娛樂、演出、藝術品、網絡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領域文化企業主體、從業人員以及文化產品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制定職業體育從業人員誠信從業準則,建立職業體育從業人員、職業體育俱樂部和中介企業信用等級的第三方評估制度,研究制定相關信用信息記錄和信用評級在參加或舉辦職業體育賽事、職業體育準入、轉會等方面運用的政策措施。制定旅游從業人員誠信服務準則,建立旅游業消費者意見反饋和投訴記錄與公開制度,建立完善旅行社、旅游景區和賓館飯店信用等級第三方評估制度。(文化部、體育總局、旅游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一)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建設。
46、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失信行為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信用建設,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標準化體系和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對盜版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版權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二)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領域信用建設。
47、建立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估專家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強化對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評估專家的信用考核分類監管。完善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建立環境管理、監測信息公開制度。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定期發布評價結果,并組織開展動態分類管理,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加強環保信用數據的采集和整理,實現環境保護工作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加強與銀行、證券、保險、商務等部門的聯動。(環境保護部牽頭負責,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商務部等部門參加)
48、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結果,研究建立重點用能單位信用評價機制。對能源審計、節能評估和審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信用記錄,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研究開展節能服務公司信用評價工作,向全社會定期發布信用評級結果。(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參加)
(三十三)社會組織誠信建設。
49、依托法人單位信息資源庫,加快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建立社會組織違法失信行為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健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把誠信建設內容納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加強會員誠信宣傳教育和培訓。(民政部負責)
(三十四)自然人信用建設。
50、依托國家人口信息資源庫,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公務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律師、會計從業人員、注冊會計師、統計從業人員、注冊稅務師、審計師、評估從業人員、認證和檢驗檢測從業人員、證券期貨從業人員、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保險經紀人、醫務人員、教師、科研人員、專利服務從業人員、項目經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演出經紀人員、導游、執業獸醫、消防工程師等人員信用記錄,推廣使用職業信用報告。(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公務員局、工商總局、司法部、財政部、統計局、稅務總局、審計署、住房城鄉建設部、質檢總局、證監會、保監會、衛生計生委、教育部、科技部、知識產權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文化部、旅游局、公安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十五)互聯網應用及服務領域信用建設。
51、大力推進網絡誠信建設。落實網絡實名制。建立健全互聯網企業的服務經營行為、上網人員的網上行為信用記錄,形成涵蓋互聯網企業、上網個人的網絡信用檔案。積極推進建立網絡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機制。推動網絡信用信息在社會各領域推廣應用。建立網絡信用黑名單制度,對列入黑名單的主體采取公開曝光、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措施,加大對利用網絡實施的違法活動的防范和打擊力度。(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牽頭負責,各相關部門參加)
六、大力推進司法公信建設
(三十六)法院公信建設。
52、推動全國四級法院審判執行案件信息互聯互通。推進審判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和裁判文書公開三大平臺建設。推進由法律規定的協助執行部門參加的網絡化執行查控體系建設。擴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適用范圍,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負責)
(三十七)檢察公信建設。
53、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規范和加強查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與應用的社會聯動機制。探索建立職務犯罪記錄查詢制度,建立健全職務犯罪的應用機制。(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
(三十八)公共安全領域公信建設。
54、全面推行“陽光執法”,依法及時公開執法辦案的制度規范、程序時限等信息。加強人口信息同各地區、各部門信息資源的交換和共享,完善國家人口信息資源庫建設。向社會公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建立交通安全、消防領域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公安部負責)
(三十九)司法行政系統公信建設。
55、大力推進司法行政信息公開。完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考試、司法鑒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司法部負責)
(四十)司法執法和從業人員信用建設。
56、建立健全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員、司法鑒定人員等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各級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員信用檔案,依法依規將徇私枉法以及不作為等不良記錄納入檔案,并作為考核評價和獎懲依據。建立司法從業人員誠信承諾制度。(公安部、司法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十一)健全促進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礎。
57、研究建立推進執法規范化的制度措施。充分發揮人大、政協和社會公眾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機制,完善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中央政法委牽頭負責)
七、建立健全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四十二)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
58、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研究出臺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和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十三)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
59、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推動行業協會對違規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十四)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60、推動部門間、地區間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探索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機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八、培育和規范信用服務市場
(四十五)培育和規范信用服務市場。
61、研究制定促進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62、研究制定培育發展本土評級機構和規范發展信用評級市場的政策措施。探索創新雙評級、再評級制度。推動我國評級機構參與國際競爭和制定國際標準,加強與其他國家信用評級機構的協調和合作。(人民銀行牽頭負責,發展改革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交部參加)
63、推動出臺信用服務產品在社會治理和市場交易中應用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進信用保險、信用擔保、商業保理、履約擔保、信用管理咨詢及培訓等信用服務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參加)
64、建立政務信用信息有序開放制度。制定政務信用信息的開放分類和基本目錄制度。(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參加)
65、完善信用服務市場監管體制。建立健全信用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建立信用服務機構準入與退出機制。推動信用服務機構設立首席信用監督官。(人民銀行負責)
九、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四十六)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
66、健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切實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四十七)強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67、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體制。研究制定加強信用信息保護的規章制度。開展信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實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開展信用信息系統安全認證,加強信用信息服務系統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機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開展試點示范創建活動
(四十八)實施專項工程。
68、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工程。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69、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工程。為農戶、農場、農民合作社、休閑農業和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等農村社會成員建立信用檔案。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活動。深入推進青年信用示范戶工作。建立健全農民信用聯保制度,推進和發展農業保險。(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參加)
70、推進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程。建立健全小微企業信用記錄,并與其他部門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完善小微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共享服務網絡。研究制定鼓勵信用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信用服務的政策措施。創新小微企業集合信用服務方式。(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各有關部門、各地方人民政府參加)
(四十九)推動創新示范。
71、開展地方信用建設綜合示范。推動示范地區整合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信用信息,形成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向社會有序開放。推動示范地區各部門在開展經濟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并作為政府管理和服務的必備要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公開曝光違法違規等典型失信行為,制定對嚴重失信行為的具體懲戒措施。(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72、開展區域信用建設合作示范。探索建立區域信用聯動機制。開展區域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示范活動。推動區域間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推動建立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73、開展重點領域和行業信用信息應用示范。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工程建設、電子商務、證券期貨、融資擔保、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領域,推行信用報告制度。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信用融資活動中開展地方政府綜合信用評價。(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環境保護部、安監總局、質檢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商總局、證監會、銀監會、財政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一、開展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
(五十)普及誠信教育。
74、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工程,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教育。在各級各類教育和培訓中進一步充實誠信教育內容。大力開展信用宣傳普及教育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屯、進家庭活動。繼續開展道德講堂活動。開展群眾道德評議活動,對誠信缺失、不講信用現象進行分析評議。(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十一)加強誠信文化建設。
75、弘揚誠信文化,樹立誠信典型。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和網絡的宣傳引導作用,結合道德模范評選和各行業誠信創建活動。(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負責)
76、深入開展誠信主題活動。開展“誠信活動周”、“質量月”、“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3?5”學雷鋒活動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公益活動,突出誠信主題。(質檢總局、安監總局、商務部、中央文明辦、工商總局、人民銀行、司法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77、大力開展重點行業領域誠信缺失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針對誠信缺失問題突出、誠信建設需求迫切的行業領域開展專項治理。(中央文明辦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
(五十二)加快信用專業人才培養。
78、加強信用管理學科專業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高校設置信用管理專業或開設相關課程,在研究生培養中開設信用管理研究方向。開展信用理論、信用管理、信用技術、信用標準、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教育部負責)
79、加強信用管理職業培訓與專業考評。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職業培訓與專業考評制度。推廣信用管理職業資格培訓,培養信用管理專業化隊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五十三)強化責任落實。
80、成立規劃綱要推進小組,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定期總結評估本地區、相關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效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按規定予以表彰。對推進不力、失信現象多發地區、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按規定實施行政問責。(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十四)加大政策支持。
81、各級人民政府將應由政府負擔的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大對信用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領域創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資金支持。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新示范領域試點示范,并在政府投資、融資安排等方面給予支持。(各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十五)健全組織保障。
82、完善組織協調機制。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健全組織機構,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成立全國性信用協會。(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83、建立地方政府推進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督查本轄區內各部門、相關行業信用建設。研究制定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考核辦法。(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84、建立工作通報和協調制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