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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是個“偽命題”?
【添加時間:2019-05-17 】   來源:中國企業公民網 分享:

 “企業社會責任”本來是不應該存在的問題。

 

  企業是在獲得許可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家創辦企業,為社會提供生產有用的產品和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講,企業天生就是為服務社會而來,為社會提供更多有用的產品和服務就是其最大的社會責任。


  因此,從企業發展本源或者企業創立初衷看,企業只要堅持為社會服務這一根本目的,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一個沒有必要的問題。

 

  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偽命題”,來源于傳統經濟學理論。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認為,如果企業有社會責任,那就是在遵守游戲規則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賺取利潤。


  企業對社會做出貢獻的衡量標準,來自于為社會提供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產品和服務下的利潤多少,利潤多的企業就是為社會貢獻大的企業。弗里德曼的觀點實質上是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否定。

 

  然而,當賺取利潤就是企業最大的社會責任,利潤最大化決策原則成為企業經營決策的金科玉律之時,恰是導致企業忘記甚至違背服務社會初心的開始。

 

  在遵守規則的前提下賺取利潤,本身并沒有什么問題。但當企業逐步變成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時,以利潤最大化為最高原則的企業決策和運營,會給社會難以許多接受問題和后果。

 

  如,當生產安全投入大于員工受傷甚至死亡風險成本時(按照規則補償或者賠償),有些企業會選擇以犧牲員工的健康甚至生命代價,來減少安全投入;當環保投入的成本大于環保監管的懲罰金額時,有的企業會選擇繳納違規罰款而不選擇增加環保投入和設施。這些都是在符合一定市場游戲規則的情況下,企業為賺取最大利潤而采取的決策和行動。

 

  利潤最大化導致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現象越來越多。此外,當企業的決策和活動給社會和環境帶來的影響處于不確定,并且尚無明確的規則可遵循的時候,可能產生的問題更大,甚至會變成巨大的負面效應。


  如,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二氧化碳排放并沒有被法律所禁止,但是排放帶來的溫室效應卻使人類可持續發展面臨巨大挑戰。企業是否要考慮控制并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呢?對于這個問題,只依靠明確法律法規等游戲規則來作為決策原則顯然不夠。

 

  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之所以產生,是與人們逐步遺忘了當初社會需要企業的初心直接相關。世上的事情好多是由于忘記或者偏離初衷而來,“企業社會責任”也是其中的一宗。

 

  當然,背離企業創辦初心,并不總是企業有意為之。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比如競爭,為了取得競爭優勢,有的企業會不擇手段;遇到外部監管不嚴,便偷排漏排提高企業利潤。分析這些問題的主客觀原因,有些企業慢慢放松對自己的要求,逐步忘記了為社會服務的初心。

 

  原港中旅前身中國第一家旅行社創辦人陳光甫先生,曾經分析過企業如何一步一步、不知不覺喪失原來創辦的目的。


  一是生存問題,企業不盈利就無法生存,在樹立盈利的目標下,有時不能完全避免投機者常用的方法;二是局勢不定,在大局不定的情況下,導致企業即使有盈余亦只選擇自保為主,既不肯分與股東,也不肯回饋社會;三是人員變質,或投機取巧,或利用職權發財,形成正直者先滅亡的反淘汰現象。

 

  與此同時,企業經營活動也存在環境負面影響等諸多“負外部性現象”,政府從完善治理體系角度推動相關企業對“負現象”予以“彌補”,推動企業“切實履行義務”,將應擔負的責任落到實處,引導企業采取無意也無力偏離初心決策。企業彌補負外部性問題,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產生的直接原因。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有專家也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已死”或者“將死”,亦或是將被取代的觀點。之所以存在這種觀點,大致上是出于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推行效果不盡人意。


  這種觀點認為,推行企業社會責任這么多年,也不見當初雄心目標的實現,讓人們懷疑企業社會責任的推行效果,進而懷疑企業社會責任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

 

  事實上,企業社會責任隨著時代的發展,也處于變化之中。一是歐盟政府等近年來開始以法律手段強制性推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歐盟當初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在自愿原則基礎上的社會責任概念發生了變化。


  二是近幾年談及企業社會責任,人們更愿意討論創造社會價值或共享價值、社會創新概念,或者圍繞聯合國2030 可持續發展的SDG 概念。應該說,這些變化都是企業社會責任進一步發展的結果,并不意味著企業社會責任被取代了。

 

  從企業管理自身的影響就是其社會責任來看,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不會消失,因為企業的影響將永遠存在。


  聯合國在倡導企業參與聯合國2030 可持續發展目標時特別強調,企業首先要盡量較少地對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產生負面影響,然后再更多參與到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之中。企業創造社會價值,促進聯合國目標實現,并不是替代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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