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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
【添加時間:2019-06-24 】   來源:信用中國官網 分享:

  褻瀆英烈擬列為嚴重失信

  高鐵霸座、學術不端等一系列失信行為,擾亂了社會正常秩序,挑戰著人們的道德底線。6月17日,南京市信用辦就《南京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集立法意見。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包括霸座、逃票、抄襲、騙保等擬被納入失信信息。值得關注的是,信用主體如存在“褻瀆英烈,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行為”,草案擬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此外,草案還列出了對守信主體和失信主體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

  7月17日前,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電子郵件、電話聯系提出意見和建議,或郵寄至南京市信用辦。

  霸座、逃票、醫鬧、騙保擬納入失信信息

  哪些信息擬列入失信信息?草案第十四條列出了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的失信信息。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自然人失信信息緊扣社會熱點。近年來,屢屢曝光的高鐵霸座、地鐵逃票、論文剽竊、學歷造假等行為不斷挑戰著人們的道德底線,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在自然人失信信息中,就包括了這些內容。

  比如,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逃票信息,無正當理由滯留公共交通工具、影響公共交通安全等行為信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轉診標準無正當理由滯留醫療機構、破壞醫療機構就診秩序、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信息;學術不端、違悖科研誠信,或者參加國家或者本省市組織的統一考試作弊的信息等;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褻瀆英烈將被列為嚴重失信行為

  草案還專門列出了嚴重失信的行為確認和主體確認,失信者的七種行為擬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被列入的第一種行為是“褻瀆英烈,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行為”。這也就意味著,若行為主體褻瀆英烈,就要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

  除了被列入嚴重失信,存在上述行為的話還將被追責。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明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2018年12月13日起實施的《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中,還對“精日”行為劃定“法律紅線”。而此次草案擬將褻瀆英烈等行為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將再次從立法層面,嚴懲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行為。

  根據草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嚴重失信主體的懲戒措施,擬包括限制進入相關市場、限制進入相關行業、限制相關任職資格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措施。

  激勵守信,買房貸款有望批得更快

  讓失信者處處受限,讓守信者受益獲敬。草案明確,將建立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社會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擬實行清單動態管理。

  對守信主體的聯合激勵措施,包括在市場主體創新創業過程中,給予經費支持、孵化培育等措施;在市場主體申請辦理證照過程中,給予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措施;在市場主體運營過程中,在電力獲得、信貸供給、施工許可等環節給予流程簡化、費用減免、時間縮短等待遇,優先給予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等政策扶持;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更多適用非現場檢查方式等。

  守信主體是自然人的,還可以享受個人信貸業務“綠色通道”優先審批便利;就業創業及公共服務的便利;政府公益性場館服務便利等。

  懲戒失信,限制戶籍加分、限制買房

  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草案也列出多項懲戒措施,包括限制享受戶籍加分、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級交通工具、限制購買不動產等。

  具體如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檢查;在政府采購、政府工程招投標等活動中,給予相應限制;在表彰獎勵活動中,給予相應限制;在衛生醫療、城市交通、戶籍辦理等公共服務中,限制享受戶籍加分等服務;在申請政府補貼事項中,給予相應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級交通工具、限制購買不動產以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消費等;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南京市政府今年初修訂的《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中明確,申請人如果存在相關失信行為,也將影響積分落戶。嚴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管理的有效期內,取消積分落戶資格。

  還有這些亮點

  擬重點在八大領域進行社會信用建設

  政府也要講信用。草案明確,將在政務誠信建設、政務誠信監督、公務員信用管理、商務誠信建設、社會誠信、司法誠信、誠信教育和誠信文化八大領域重點推進社會信用建設。

  比如,在政務誠信建設上,在政府采購、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債務、街道和鄉鎮、政府統計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動態監管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提高誠信行政水平。在公務員信用管理中,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建立機關工作人員信用檔案制度,將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在社會誠信上,加強自然人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自然人誠信信用記錄,鼓勵商業機構積極參與,充分應用市場機制實施信用激勵工程,拓展市民誠信卡應用領域。

  輕微偶發失信可豁免,但要被列為“重點關注”

  草案提出,擬建立輕微偶發失信行為豁免懲戒制度。信用主體雖然發生列入失信信息目錄的行為,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實施聯合懲戒的評價信息:行為初次發生且情節輕微,及時糾正的;行為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其他可以列入豁免行為清單的情形。

  對豁免懲戒的信用主體,可以由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通過失信警示、指導約談等方式,促進其依法合規開展活動,進行信用修復。重點關注期限為一年。信用主體在此期間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的,應當退出重點關注名單;期內發生失信行為的,應當轉入失信主體名單。

  南京擬建立失信主體名單制度。發生失信信息目錄內的行為且不符合豁免懲戒條件的和重點關注名單內的信用主體在重點關注期限內發生失信行為的,擬列入失信主體名單。市社會信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通過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政府門戶網站及本單位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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