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月17日)發布15件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所涉植物品種涵蓋面廣,既有小麥、水稻、玉米等主要糧食作物,也有辣椒、甜瓜、大豆等經濟作物。
一是堅持嚴格保護。加大刑事司法保護力度,提高法律威懾力。在涉“沃玉3號”玉米品種父母本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中,對違反保密約定對外銷售雜交種親本繁殖材料的行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量刑并處罰金,加大涉種子犯罪懲治力度。積極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切實提高侵權代價。2件案例適用懲罰性賠償。在“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明確懲罰性賠償基數難以精確計算時可以基于在案證據裁量確定,二審據此全額支持權利人300萬元賠償訴訟請求。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和裁量空間,確保品種權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利合328”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對明知特定親本組合系用于生產雜交種授權品種仍予以銷售的行為認定為幫助侵害雜交種品種權,有效延伸雜交種品種權的維權環節。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判令將公司作為侵權工具的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萬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判令組織主導多人生產、繁殖的組織者對被組織者實施的全部被訴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最大限度保障權利人利益。在“奧黛麗”辣椒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以侵權人與品種權人之間的事前約定作為確定侵權賠償的重要參考,破解侵權賠償舉證難題。在以判決結案的11件侵害品種權民事案件中,4件賠償請求得到全額支持,4件獲賠數額超百萬元。
二是堅持能動履職。活用善用調解和解手段解決糾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在“五山絲苗”水稻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及侵權兩案中,涉案企業均為種業頭部企業且有長期合作基礎,審理法院努力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徹底解決宿怨,實現共贏發展。
三是堅持協同提升。積極推進民事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保護協同,提升整體保護效果。在“遠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基于當地農業行政部門對種子的抽樣、送檢和現場勘驗記錄,依法認定侵權人“真假混賣”逃避監管的事實,據此加大判賠力度。在“菏豆33號”大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中,基于種子生產經營者辦理《產地檢疫合格證》記載的產量推算侵權規模,確保權利人得到足額賠償。監督支持品種權授權確權行為,促進提高授權質量。在“農麥168”小麥植物新品種授權案中,明確授權程序中DUS測試地點的確定應當根據說明書中對品種適于生長的區域、環境等的記載,結合品種類型及育種過程和方法綜合作出認定,以能夠保證品種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為標準,為相關授權程序作出明確司法指引。